
近日李某来到我处,称其是某歌曲的版权所有人,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在电视端和手机端均有唱歌软件播放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及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搜集证据,防止证据丢失,想通过摄像的方式,对其操作相关设备,在唱歌软件上播放其作品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同时向我处提交了包括作品的权属证明的申请公证材料。我处工作人员审查其提供的材料后,及时受理了该项保全证据公证。
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秉承“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起诉阶段,原告在主张自身诉讼请求的同时会对相关证据进行收集与出示。在一般民商事诉讼中,证据已然存在,如,违约行为中,约定早已存在,“违”已经形成,只待当事人去主张,侵权损害行为中,损失已经存在,“侵”发生在自身,也只待当事人去主张。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取证更加具有特殊性,一般在原告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其证据并没有固定,如,唱歌软件播放未经许可的音乐作品、电商平台出售的侵犯发明或外观设计的侵权产品、街边挂出的侵犯某知名品牌的商标、广告语等。此时,需要证据固定手段将侵权行为固定好。如:公证、请求法院证据保全等。其中,公证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最常见的证据固定手段,常见的公证方式有,网页公证及现场公证。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举证难度较大,一般民事侵权案件的证据早已掌握在自己手中,而知识产权侵权举证则不一样,虽然侵权行为可能在过去、现在甚至将来的一段时间内一直存续,但如果权利人未经公证直接起诉,会打草惊蛇,侵权方意识到维权行为的存在后,可能会立即采取删除链接、下架产品等措施,等到正式庭审时,权利人手上就没有任何的证据材料了。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起诉阶段,一个完善的取证和固定证据行为能为完整的证据链打下牢实的基础,为之后的胜诉做好充分的准备。因此,权利人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切勿打草惊蛇,必要时及时对购买过程或侵权行为进行公证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