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中存在民事行为能力有瑕疵的继承权公证
---邢津
【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 继承权
【案情概况】
郭某与陈某系原配夫妻关系,陈某于二〇〇四年去世,陈某去世后郭某与刘某再婚。郭某于二〇一六年去世。郭某与陈某共生育两名子女郭某甲、郭某乙。刘某再婚前的子女经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其前夫所有。刘某与郭某婚后无子女。郭某的父亲郭某荣、母亲赵某某,陈某的父亲陈某庆、母亲张某某均健在。郭某与陈某生前共同所有一处房产,现郭某与陈某的儿子郭某乙要求继承该处房产。郭某乙向XX省XX市某公证处申请了继承公证。公证员通过查阅当事人提供的继承相关资料并逐个单独询问每一位当事人基本情况,发现郭某的父亲郭某荣的意识时而清楚时而糊涂,精神状态不稳定,无法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了保护郭某荣的合法权利及权益不被侵害,本公证员拒绝了为其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但是对于办理的本次继承权公证而言如果缺少享有继承权的任何一位当事人的放弃继承权声明都无法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因此当事人郭某乙的公证申请就无法受理。但是郭某乙却因为婚期将至急需继承房产供结婚使用,故强烈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
经过和与该房产享有继承权的每位当事人多次进行沟通,公证员了解到被继承人郭某与陈某生前就有意愿将该房产留给郭某乙将来作为婚房用,只是当时该房产是按揭贷款购买无法进行正常过户,还没有来得及过户两位当事人就相继去世。作为郭某的父亲郭某荣早年也知道此事并且也认同,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对于上述情况本处公证员也与郭某荣的其余六名子女一一核实了,对于此房产继承权公证确实不存在任何纠纷矛盾。为了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又能为每一位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公证服务,满足群众的合理需求。经过本处处务会开会研讨最后针对郭某乙的基本情况及需求,又综合考虑到郭某荣年事已高且有房屋居住的情况下,最缺的就是在经济上能给予补偿以此改善生活质量满足看病吃药的花销,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相关法律的前提下本处制定了一个解决方案,由郭某乙按照本市房屋评估市值,购买郭某荣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并将钱款一次性支付给郭某荣。该方案得了每位继承人的认可。最后办理完相关公证手续及核实情况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案例意义】
继承权公证在公证业务中属于常规业务,尤其是在享有继承权的当事人中有存在民事行为能力瑕疵的人在日常办证过程中也往往比较常见,可是每当遇到此种情况为了保护权利瑕疵人的利益公证处往往会拒绝为其办理公证,这对于相当一部分公证当事人来说特别“委屈”,感觉无路可走,该办的事只能搁置起来。作为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行业就应该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想群众之多想,急群众之所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创新思路想为群众排忧解难。在情与法中我们既要坚守法律的规定也要相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考虑到当事人的种种需求充分发挥公证的作用,通过自身的法律职能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排除纠纷隐患,只有这样才能使公证真正深入人心,体贴百姓冷暖,使公证更好的为法治和谐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服务。
【专有名词解释】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