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火眼金睛
依法保障继承人权利
案例内容
【案例简介】 6月20日上午,一女士来到公处称办理有关房产继承的公证事宜,该女士称自己丈夫于1997年去世,夫妻只有一个女儿,女儿同意将房产过户到自已名下,在办理房产更名手续时工作人员要求其提供继承公证书,故前来办理相关公证手续。经公证员告知办理继承公证的程序、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注意事项后,该女士于次日与女儿一起拿着准备好地材料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
之后,公证员前往为该女士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单位向知情人核实证明信内容时,当问及到有关去世人父母的情况时,知情人突然地停顿、犹豫、拿了一下报纸又骤然放下的动作,使公证员顿时察觉到有些异常,一时的无语、双方的尴尬顿使室内气氛一片空白……。此时,公证员主动耐心地询问并向知情人讲解有关继承的法律知识,指出隐瞒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知情人便说出了“去世人的父母是在其之后去世,去世人兄弟姐妹共有六人”的事实。事后,公证员为缓解该女士的对立情绪,与该女士进行了沟通,说明了利害关系,要求该女士重新提供了亲属关系证明,并在所有继承人到场并填写手续后为其出具了公证书,最终为此项公证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即维护了法律的公证性、严肃性,又保护了当事人、合法继承人的正当权益。
在这起特殊的继承公证案例中,所涉及的继承人较多,法律关系也较复杂,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转继承人,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关于遗产范围、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的条文体现在《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关于转继承的规定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公证员在具体办理此类继承公证业务时,主要有三个关键问题:(1)、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2)、确定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3)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公证员须在理顺法律关系的前提下,深入细致地进行核实,严格地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出具公证书。
本案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个常见业务,也是比较复杂的一项业务,继承公证中的法律关系都相对复杂,公证员在解答当事人的咨询时,应告知当事人要如实陈述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实践中仍有些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铤而走险,做一些隐瞒事实的虚假陈述,这一行为严重干扰了公证机构正常执业秩序,给公证员办证设置了障碍,如果公证员懒惰懈怠、简单从事不亲自去向有关部门核实,而是片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很可能遗漏合法继承人,造成错证。《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要求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进行核实,这一规定无论是从规避执业风险还是预防纠纷的角度都给公证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证员办理公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宣传法律知识,进行普法教育的过程,加强公证法律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也充分体现公证工作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
公证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它向社会提供的是一种社会公共服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公证员应走在社会的前面,努力在社会上树起公信的旗帜,搞好服务、擦亮窗口,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邯赵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张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
被继承人:辛XX,男,生前住址:XX区XX路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张XX因继承被继承人辛XX的遗产,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辛XX与张XX系夫妻关系,辛XX于XX年XX月XX日因车祸去世,张XX未再婚。
二、申请人张XX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辛XX生前与张XX的夫妻共有财产:位于XX区XX小区XX号(房屋所有权证 XX字第XX号 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产一套。
三、据被继承人辛XX的所有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
四、被继承人辛XX的继承人共有:配偶张XX、女儿辛XX、父亲辛XX、母亲靳XX。
其中,辛XX的父亲辛XX于XX年去世,母亲靳XX于XX年去世。辛XX与靳XX系夫妻,共生育七个子女,长女辛XX、次女
辛XX、三女儿辛XX、四女儿辛XX、长子辛XX、次子辛XX、三子辛XX。辛XX、靳XX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五、现张XX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辛XX的上述遗产。辛XX、辛XX、辛XX、辛XX、辛XX、辛XX、辛XX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辛XX上述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辛XX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张XX、女儿辛XX、父亲辛XX、母亲靳XX共同继承。其中,辛XX的父亲辛XX于XX年去世,母亲靳XX于XX年去世。辛XX与靳XX系夫妻,共生育七个子女,长女辛XX、次女辛XX、三女儿辛XX、四女儿辛XX、长子辛XX、次子辛XX、三子辛XX。辛XX、靳XX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因辛XX、靳XX在辛XX之后去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辛XX、靳XX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长女辛XX、次女辛XX、三女儿辛XX、四女儿辛XX、长子辛XX、次子辛XX、三子辛XX。现辛XX、辛XX、辛XX、辛XX、辛XX、辛XX、辛XX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辛XX的上述遗产继承权。综上,被继承人辛XX的上述遗产由张XX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 证 员
XX年X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