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婚内举债、离婚财产分割、被性侵后的证据保全……很多人并不知道,妇女合法权益在被侵害时,公证可以助你一臂之力。近日,上海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印发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指导性案例的通知》,通过精选5个典型案例,既让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明白,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果断出手维护妇女权益,也让广大妇女朋友清楚,在哪种情形之下,可以求助公证机构来给自己“壮行”。今日起小编将陆续给大家呈现这五个“公证护女权”的故事。

案情概况
当事人张某因向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沁春路某号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该房地产已经设有抵押,本次为余额抵押。张某与银行共同向上海市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公证中,张某除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之外,还提交了其与前妻马某的离婚证、离婚协议。张某系2008年结婚,2017年离婚,而房地产则于2005年婚前取得。张某据此认为房地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故在离婚协议中并未涉及该房地产,此次抵押贷款也未让其前妻马某到场。
公证员在受理过程中发现两个问题。其一,该房地产当时仍有购房按揭贷款尚未结清,也就意味着张某与马某婚姻存续期间曾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还贷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离婚时该不动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其二,张某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中登记为“崔某”,并非前妻马某。
交流中,张某解释婚姻状况登记为“崔某”系因其原配为崔某,但2人早已离婚,该房产与其无关。而关于购房按揭贷款还贷的问题,张某认为当时家庭经济来源主要是依靠他的收入,贷款也是由他每个月还款,且当时离婚时,前妻马某也并未对该房产产权提出异议,现在要马某出面确认,担心她会嫌麻烦不配合。于是,公证员在征得张某同意后,直接电话联系马某,将上述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向马某进行了详细解释。马某了解情况后表示愿意与张某面谈,就上述房产问题进行协商。
数日后,张某与其前妻马某来到公证处,2人在公证员面前协议该房地产归张某所有,马某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双方签署了《协议书》。同时,张某还提供了1本其与崔某已于1998年在海南省登记离婚的离婚证。
在审查过程中,公证员通过查询本市婚姻登记档案记录,核实了张某与马某结婚及离婚的信息。但却发现张某与第一任前妻崔某的离婚证上存在两个疑点:一是男女双方身份证号码均为18位,但1998年的身份证号码仍应是15位;二是2人在1998年就已经离婚,2002年签发的户口簿上却还记载前妻名字。公证员遂发函向登记机关查询,确认该离婚证为假证。

公证员电话联系了张某,张某承认该本离婚证系托关系办理的假证,真实情况是:其与崔某于1998年结婚,在2006年即已准备离婚。当年凭结婚证在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了夫妻间更名手续,后于2007年在美国通过判决离婚。因2人已经自行分割完毕在中国境内的财产,故判决书主要涉及美国当地财产,且判决书当时即已在美公证认证。但是崔某后来定居美国,张某担心无法满足公证员对于崔某到场的要求,方才出此“制假”下策。
了解情况后,公证员前往房地产登记机关证实了夫妻间更名的说法。为尽量避免崔某特地为此事回国,公证员先是通过视频方式与崔某确认了张某的上述解释,核实该房地产确已分割;随后再让崔某尽快在美办理确认书的公证认证,确认该房地产归属。崔某得知可以不用回国后,很快就在美国办妥了上述事宜。

案例评析
01
公证要点
1.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可以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合同公证,并申请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2.对涉及自然人的借款、抵押,特别要注重明确自然人的婚姻状况等信息,因为这涉及到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抵押物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3.不片面依赖书面证据材料而忽视沟通交流,实体内容与程序合规同样重要。要做到人证相符、证证相符,对于当事人提供的不同材料之间、材料与交流之间不一致的地方,要做到“合理怀疑”,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
02
案例意义
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诸多行为,很多时候“合理”多于“合法”,大部分当事人不是法律专家,只是根据生活常识去履行民事法律行为,这就需要公证员通过法律思维加以引导,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以及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
当事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公证机构都会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确认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有担保物,还要确认担保物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对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确认。

而在本案中,公证机构对于当事人前配偶的权利也同样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正是公证员对于权利的告知,让马某得以获得补偿。而对于公证员拨云见日、通过证件交叉比对才发现的崔某,公证员也没有片面依赖书面证据材料而忽视沟通交流,而是做到程序合规、实体内容并重,真正把保护当事人权益落到了实处。在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下,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在公证中,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0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04
专有名词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4.《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个人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来源:上海市司法局公管处
编辑: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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