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XX继承公证案
日期:2017-10-13   发布人:邯郸市赵都公证处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公证事项:继承公证

  公证机构名称:河北省武安市公证处

  公证员姓名: 朱利军

  公证日期:二0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供稿:河北省武安市公证处 朱利军

  审稿: 马永红

  检索主题词:公证 继承

  二、案例正文采集

  邓XX继承公证案

  【案情简介】

  邓XX,女,于二〇XX年XX月X日死亡,生前有两次婚姻,邓XX和李XX系原配夫妻关系,生有一女,叫邓X,李XX于二〇XX年XX月X日死亡,二〇XX年XX月X日邓XX与第二任丈夫候XX结婚,生有一子,叫候X,二人于二〇XX年X月XX日经武安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邓XX遗有个人住房公积金人民币X万X仟X零XX元X角X分。二0一八年十月十八日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女儿邓X、母亲宋XX、父亲邓XX、儿子候XX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相关手续。公证员看过他提交的证明材料后,又通过交叉询问了解了邓X、宋XX、邓XX、候XX的家庭关系。我处承办公证员依据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详细阐明了继承公证的相关法律知识,办理了相关公证手续。因邓X父母均已死亡,邓X的祖父也死亡,邓X的外祖父母、祖母均有监护权,为了防止三个监护人之间纠纷隐患,我处代三个监护人起草了一份协议书,商定了由其外祖母代理办理公证手续,代领其遗产继承份额,并进行保管使用,承办公证员又对其家庭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向其他继承人进行了调查了解,为申请人邓X、宋XX、邓XX、候XX出具了继承公证书。

  【继承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冀邯武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邓XX,男,一九XX年XX月X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住址:河北省XX市XXX乡XX村XXX号。

  宋XX,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住址:河北省XX市XXX乡XX村XXX号。

  邓XX,女,二〇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住址:河北省XX市XX镇XX大街XX园X号楼X单元XXX室。

  邓XX的法定代理人:宋XX,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住址:河北省XX市XXX乡XX村XXX号。

  侯XX,男,二〇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住址:河北省XX市XXX乡X村。

  侯XX的法定代理人:候XX,男,一九XX年X月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住址:河北省XX市XXX乡X村。

  被继承人:邓XX,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生前住河北省XX镇XXX街XX园X号楼X单元XXX室。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邓XX、宋XX、邓XX的法定代理人宋XX、侯XX的法定代理人候XX因继承被继承人邓XX的遗产,于二〇XX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邓XX、宋XX、邓XX、候XX、袁XX的身份证;2、邓XX、宋XX、邓XX、侯XX、候XX、袁XX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3、邓XX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李XX、李XX的死亡注销证明;4、河北省XX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5、XX市教育局、XX市第五中学的证明;6、协议书;7、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邓XX于二〇XX年X月XXX日死亡。

  二、继承人邓XX、宋XX、邓XX的法定代理人宋XX、侯XX的法定代理人候XX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邓XX遗留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人民币X万X仟零XX元X角X分,单位账号XXXXXXXXXX,职工账号XXXXXXXXXX。

  三、据被继承人邓XX的继承人邓XX、宋XX、邓XX的法定代理人宋XX、侯XX的法定代理人候XX称,被继承人邓XX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邓XX的现继承人有:父亲邓XX、母亲宋XX、女儿邓XX、儿子侯XX。

  五、现邓XX、宋XX、邓XX、侯XX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邓晓利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第一个配偶李XX于二〇XX年XX月X日死亡,二人系原配夫妻,共生育一个子女:邓XX。二〇XX年XX月X日被继承人与第二任丈夫候XX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侯XX,二人于二〇XX年X月XX日经武安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因此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由其父亲邓XX、母亲宋XX、女儿邓XX、儿子侯XX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女儿邓涵予XX、儿子侯XX尚未成年,邓XX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代理人宋XX代为领取,侯XX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代理人候XX代为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 证 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