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案例
日期:2018-08-02   发布人:邯郸市赵都公证处 

  司法辅助公证业务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公 证 事 项: 继承权

  公证机构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赵都公证处

  公 证 员 姓名: 徐纪红

  公 证 日 期: 2018年XX月XX日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河北省邯郸赵都公证处徐纪红

  审稿(实名,逐级): 邓晓

  检索主题词: 继承、继承权、公证

  二、案例正文采集

  公证提供法律服务

  【案例简介】

  2018年7月23日一女孩来到赵都公证处,称:母亲薛某某于2014年6月11日因病去世,去世后在单位留有两笔住房公积金,前去支取时要求提交公证书,故前来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徐XX接待了她并着重询问了其母亲薛某某的亲属关系人员并查看了所带的证件、证明材料后得知:“女孩张某某的母亲薛某某于2014年去世,父亲张某于2016年2月19日再婚,薛某某的母亲尚某于2015年1月30日去世,父亲薛某于2000年8月去世,薛某某的父母只生育她一个子女”,随后公证员与薛某某约定第二日上午,张某某与父亲张某一同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后安排核实人员进行实地核实证明材料,无误后即出具公证书,张某某拿到公证书后对公证员耐心细致、严谨的工作态度给予了好评。

  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个常见业务,也是比较复杂的一项业务,继承公证中的法律关系都相对复杂,在本案这起继承权公证中,虽然涉及人员不多但法律关系较复杂,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可以说是把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情形都包括在内,公证员办理此类公证的流程如下:1、确定被继承人薛某某的财产属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本案公积金是被继承人薛某某与张某的夫妻共有财产;2、理顺被继承人薛某某的亲属关系、去世时间,这样可以一目了然地确定继承人的人数,哪些人是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目的是不遗漏每一个继承人,本案中被继承人薛某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一个子女,女儿张某某,薛某某于2014年6月11日去世,薛某某父亲薛某于2000年8月去世,薛某某的母亲尚某于2015年1月30日去世,薛某某的父母共生育她一个子女,其中,法定继承人有张某、张某某、薛某、尚某,转继承人有薛某、薛某某、尚某的父母,代位继承人有张某某;3、审查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并进行实地核实,无误后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出具公证书。本案薛某某提交了①.张某、张某某的身份证明;②.死亡证明,③.薛某某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④.薛某某母亲尚某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⑤.公积金证明。

  在办理继承公证实务中我们所接触办理的被继承人的家庭情况各有不同,这就要求公证员在办理过程中认真细致、耐心地解答、审查,办理公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宣传法律知识,进行普法教育的过程,加强公证法律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也充分体现公证工作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薛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邯郸市XX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

  薛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邯郸市XX区XX街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

  被继承人:薛某,女,生前住址:邯山区XX路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薛某某、薛某因继承被继承人薛某的遗产,于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公积金、身份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薛某与薛某某系夫妻关系,薛某于二O一四年六月十一日因病去世,薛某某于二O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与XX登记结婚。

  二、申请人薛某某、薛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薛某遗留的财产:XX公司XX分公司[1.单位账号:XX职工帐号:XX账户余额:人民币XX元;2. 单位账号:XX 职工帐号:XX账户余额:人民币XX元]住房公积金。

  三、据被继承人薛某的所有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

  四、被继承人薛某的继承人共有:配偶薛某某、女儿薛某、父亲薛某某、母亲尚某某。

  其中:薛某的父亲薛某某先于其去世,母亲尚某某于二O一五年一月三十日因病去世,薛某某、尚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五、现薛某某、薛某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薛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死者薛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薛某的遗产应由配偶薛某某、女儿薛某、父亲薛某某、母亲尚某某共同继承。其中,薛某的父亲薛某某先于其去世。因尚某某在尚未实际取得薛某遗产时死亡,其应继承薛某的遗产份额由其配偶薛某某、女儿薛某、尚某某的父母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薛某应继承尚某某的遗产份额由其女儿薛某代位继承。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薛某的上述遗产由薛某某、薛某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 证 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