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行业案例 司法辅助公证业务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公 证 事项: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公证机构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赵都公证处
公证员姓名: 徐纪红
公证日期: 2018年XX月XX日
供稿:河北省邯郸赵都公证处徐纪红
审稿(实名,逐级): 邓晓
检索主题词: 出国、协议、公证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例标题】公证提供法律服务
【案例简介】
2018年8月15日一女孩来到赵都公证处,称:自己是XX学院的一名学生,经学校考核同意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前往俄罗斯人民友谊大学研究俄语语言文学,期限为10个月,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须知》的规定,出国留学人员须与两名担保人员一起亲自前往公证处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故前来办理,公证员审查提交的材料并核验无误后出具了公证书。
随着社会的发展,出国留学是我国加快科教事业和人才发展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出国留学这一途径,特别是公派出国留学政策是我国为鼓励和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所采取的一系列重要措施的具体体现,为中国留学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为预防在公派出国留学过程中出现不真实的证件、印鉴及无担保能力的人员提供担保的情况,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要求出国人员及担保人共同到公证处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并提交公证书。在我国,公证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作为公证制度执行者的公证机构则是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通过实施公证行为,发挥公证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有效地防范民商事务纠纷发生,减少诉讼,保障交易安全和民事行为正确履行。公证机构在办理该《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时,应要求出国人员提交身份证明、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担保人员的身份及担保能力应符合《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要求,并提交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公证员应对提交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进行核验并对出国人员、担保人的签名、按指纹行为进行现场拍照,以确保人员、签名、指纹的一致性,通过办理公证,教育公民遵守法律,预防各种经济和民事活动中的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稳定;促进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和文化交流,从而保障对外开放的顺利实施。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冀邯赵证民字第2108号
申请人:
甲方: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住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
法定代表人:生建学
乙方(留学人员):张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县XX镇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丙方(保证人):
第一保证人:张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县XX乡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二保证人:苗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县XX镇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
公证事项: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甲、乙、丙三方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
经审查,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前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三方当事人在订立该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方当事人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生建学与留学人员张XX、保证人张XX、苗XX于二○一八年八月十五日分别在北京市、XX市签订了前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三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及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协议上三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及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 证 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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