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保管
日期:2018-10-16   发布人:邯郸市赵都公证处 

  公证行业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公 证 事 项: 遗嘱保管

  公证机构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赵都公证处

  公 证 员 姓名: 徐纪红

  公 证 日 期: 2017年XX月XX日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河北省邯郸赵都公证处徐纪红

  审稿(实名,逐级): 邓晓

  检索主题词: 遗嘱、保管、公证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例标题】遗嘱保管

  【案例简介】

  邯郸市某纺织厂退休工人安某年过八旬,老伴五年前去世后便于儿子安小某共同生活,两个女儿逢年过节前来探望,最近安某自觉身体不适,担心自己去世后,子女因房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于是决定趁自己还没有糊涂时自书了一份遗嘱并交由公证处保管。

  2017年8月29日,邯郸市某公证处公证员郭某接待了安某,安某称:现自己与其儿子安小某一家共同生活且该房时其子安小某出资购买,为防止自己去世后,两个女儿与安小某争夺该房产,便自书一份关于房产处分的遗嘱并要求公证处予以保管遗嘱原件,公证员通过与安某谈话聊天得知,安某思维清晰,语言表达清楚且申请遗嘱保管公证是其真实意思表达,提供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即受理了该公证申请,承办公证员郭某与公证员徐某、安某共同到录音录像办公室,对办理公证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公证员首先让安某陈述了申请何种公证事项,办证目的是什么,并针对安某的陈述将遗嘱保管的法律概念,法律意义及后果告知安某,并详细询问了安某开启遗嘱、领取遗嘱的条件及有无遗嘱领取人,遗嘱领取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安某听后明确表示其自愿将自书遗嘱交由公证处保管并留下遗嘱领取人的姓名、联系方式,随后,安某在公证员面前将申请保管的自书遗嘱密封于信封内交于公证员,公证员在信封上亲笔证明:“安某于XX年X月X日在邯郸市XX公证处,将其密封的遗嘱交由本处保管”,公证员与安某分别在信封的封签处签名并注明日期。公证员还进一步告知安某,他可以随时取回遗嘱,取回时应向公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公证处出具的遗嘱保管证书,遗嘱取回后,公证处对遗嘱的保管结束。如请求拆封存放的遗嘱信封的视为取回遗嘱,如还须继续保管的应当重新办理保管手续,对上述告知安某表示已明确知悉,后公证员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案例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公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公证的需求也在日益增长,公证和人们生活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公证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公证机构办理遗嘱保管公证,不仅仅是与遗嘱保管申请人的保管合同关系,也是一种公证法律关系,公证机构作为社会与国家证明过程中的公信机构是对遗嘱保管真实性的一种确认与登记,而作为一名公证员应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公证书格式】

  遗嘱保管证书

  登记编号:(XX)冀邯赵保管字第XX号

  申请人: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邯郸市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

  保管内容:自书遗嘱

  遗嘱领取人: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现住河北省邯郸市XX号,联系方式:XX。

  申请人去世后,遗嘱领取人可持申请人的死亡证明申请开启密封遗嘱、领取遗嘱复印件。

  本证书仅是申请人将其所称遗嘱文件提交本处保管的凭证,并非继承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 证 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