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公证事项:委托公证
公证机构名称:河北省大名县公证处
公证员姓名: 赵占红
公证日期:二0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供稿: 河北省大名县公证处 赵占红
审稿: 叶爱霞
检索主题词:公证 委托 购房 自代理
二、案例正文采集
公证员细心审查 当事人真情称赞
――齐某购房委托公证案
【案情简介】
齐某于2018年4月*日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委托书公证。称其在海南省三亚市购买了一套单元楼房,委托其女婿办理签订合同、过户登记、抵押贷款等一切手续。公证员接待过程中,当事人一直喋喋不休地解释说自己是小学六年级的数学老师,临近毕业,教学任务紧,并称自己与司法局退休的某某是自己家等,希望马上办理。并出示了受托人从手机微信发过来的委托书模板、其在海南三亚无房产登记的记录,公证员边解释委托权限边查询三亚市的限购政策:委托权限中有以房做抵押贷款、办理购买房屋有关的一切手续等,可能危及其权利,特别是委托期限不固定:到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更容易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等。齐某听从了公证员的劝告,修改了委托权限;因其购买的房产恰巧位于三亚市主城区的边缘,如果属于主城区,则需要齐某提供在海南两年以上的连续缴纳社保的证明,齐某表示自己当然没有社保证明,但其保证说“房子肯定不在主城区,肯定能过户”,公证员便问其原因,齐某这时才说她要买的房子是其女儿的,是其唯一的女儿,不能过户肯定不会让她买,谁坑她自己女儿也不会坑她等。说到这儿,公证员又发现一个问题:其女儿卖房,女婿代理买方,就询问齐某,该房产是女儿结婚后买的还是婚前?女儿女婿有无结婚登记?齐某说是结婚后,且女儿女婿是上大学认识的,有结婚证。公证员就告知齐某,这样的话,其女婿要做为卖方需要与其女儿共同签订,如果再代理买方,则可能构成“自代理”,法律上行不通。齐某说其女儿女婿早就问过,说能办。公证员便要齐某再与女儿女婿联系,让他们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明确问清:其女婿是否必须在买卖合同上做为卖方签字,如果签字是否还能代理买方,而不能仅粗略地问“女婿能否代理丈母娘”。果不其然,齐某联系后那边的答复是变更其女儿女婿的同学为代理人,齐某感慨地说:来之前以为办公证就是盖个章,没想到公证的作用这么大,多亏公证员把关,否则一旦公证书发过去,还得重办,浪费精力财力不说,让外人做了代理人还可能造成不好的后果。
委托行为通过公证的介入,不但让有关部门放心,也让当事人放心,有效地避免了潜在的矛盾风险。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冀邯大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齐某,公民身份号码:132121*****0021。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申请人齐某于二0一八年四月*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手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后果。
申请人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大名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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