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公证事项:强制执行公证
公证机构名称:河北省磁县公证处
公证员姓名:张美丽
公证日期:2018年9月11日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河北省磁县公证处张美丽
审稿(实名,逐级):张美丽
检索主题词:强制执行公证 执行证书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例标题
【案例简介】
岳某某,男,一九七0年五月xxxx日出生,身份证载明住址:河北省邯郸市磁县xxxx号,身份证号码:3042719820831xxxx。前来申请办理磁县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合同公证,用于做生意资金周转,岳某某表示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如违约同意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合同到期日,在五日之内,借款人、担保人同意以电话通知形式,通知上述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如电话通知不到或五日之内没有答复或未按合同履行,双方当事人同意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当事人电话,岳某某,电话:XXXXXXXXXXX。
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单方面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预先赋予债权文书公证强制执行效力,可以消除债务人逃避债权的侥幸心理和恶意,通过制度震慑避免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同时,因免除了诉讼环节,保证了债权的高效实现。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磁证经字第23号
申请人:
甲 方: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单位:磁县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
负责人:范某某
乙 方:岳某某,女,一九八二年八月xxxx日出生,身份证载明住址: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xxxxxx号,身份证号码:13042719820831xxxx。
丙 方:华某某,男,一九七五年十月xxxx日出生,身份证载明住址: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xxxxx号,身份证号码:13042719751023xxxx。
朱某某,女,一九七四年一月xxxx日出生,身份证载明住址: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磁州路xxxx号,身份证号码:13042519740121xxxx。
公证事项:赋予《磁县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甲、乙、丙三方于二0一八年九月十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磁县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合同》公证。
依据甲、乙、丙三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明材料,兹证明甲、乙、丙三方于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磁县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合同》。三方在签订《磁县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合同》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磁县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合同》上三方当事人的印章、签字、指印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磁县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磁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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