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屋中“隐名共有人”的权利保护
日期:2021-12-12 发布人:邯郸市赵都公证处
案情:甲与乙系原配夫妻关系,于1979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生育一名子女:儿子小甲。在1994年单位房改房购买期间,甲在标准价售房分户价格表上分别利用自己和配偶乙的工龄,以低价购买了位于XXX小区的住房。甲在2003年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所有权人一栏也仅登记了甲的姓名。乙在该房屋生活5年后于2000年去世,随即甲与小甲来到公证处申请继承(此时小甲已经成年)该房屋。公证员解释到:虽然房屋所有权证上仅登记了甲一人姓名,但该房屋系甲套用配偶乙的工龄取得的,乙系该房屋的隐名共有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该房屋属于乙的份额应当由乙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且乙生前并无遗嘱,所以除甲外,乙的父母以及子女小甲都有权利继承乙的遗产。经公证员解释后,甲随即与乙的父母取得联系,约定下个月一起再来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供稿人:冯小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