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惑转继承 化解小纷争
日期:2021-12-12 发布人:邯郸市赵都公证处
于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共有子女5人,女儿A、B、C、D,儿子李某某。李某1994年死亡,于某1995年死亡,李某死后于某未再婚,双方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中,D于2014年死亡,D与徐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共有子女2人,女儿徐小某,儿子徐某某。徐某于2013年死亡。现在,继承人李某某要继承被继承人于某、李某共有的房屋。女儿A、B、C均提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李某某即前来公证处进行继承公证。
公证员指出,需要对从被继承人处继承的属于D的遗产进行明确。李某某提出,D已经去世,被继承人的遗产便与她没有关系。公证员耐心解释,虽然D已经去世,但是她还有其自己的法定继承人,此时发生转继承。所谓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此时只能对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进行分割。也就是说,由于D的配偶徐某已死亡,D未再婚,故D对于于某、李某的上述遗产中应继承的份额依法转给其女儿徐小某、儿子徐某某。如果被继承人李某某要继承所有的房产,必须经过D的子女的同意。经过协商,徐小某、徐某某自愿放弃继承属于母亲应从被继承人处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份额。据此,继承人李某可以完全继承该遗产。公证员对其进行了法定继承公证。
公证员针对当事人对转继承的困惑和疑问,进行了耐心解释,并举例说明了其与代位继承的差别,普及了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随后受理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有效预防、避免了房产纠纷的产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供稿人:刘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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